
企業產權轉讓中產權交易的方式之一:協議轉讓 證券
協議轉讓方式的確定
企業產權轉讓中,由于目前市場機制尚不完善,而產權轉讓又涉及到轉讓方案的設計、職工安置、債權、債務的處理,產權轉讓行為的報批、資產的評估等諸多情況,所以企業產權交易往往還是以協議轉讓為主。,也在第十八條規定“經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采取協議轉讓方式的,轉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轉讓中所涉及的相關事項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程序進行審議。”第三十條規定“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在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后,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方式轉讓國有產權。”
一、公開征集后的協議轉讓
為了保證在產權轉讓過程中國有資產不流失,企業國有產權轉讓過程中對于采用協議轉讓有嚴格要求,通過公開征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的,可以采取協議轉讓,但是仍需要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并形成書面決議。對于公開征集,必須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示20個工作日。
二、經批準的協議轉讓
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也可以采取協議轉讓,有兩種情況可以批準。第一,對于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經批準可以采用協議轉讓,比如軍工企業、煙草行業,對于國家來說不適宜公開征集受讓方,事關國家經濟命脈,所以經省級以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可以采用協議轉讓的方式;第二種情況是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這種情況是一個企業集團內部的轉讓,目的是為了達到資產機構的優化配置,在產權轉讓中不會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問題,經批準后可以采用協議轉讓。
不論是那種情況的協議轉讓,出讓方都應當精心設計轉讓方案,就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企業的發展等問題和出讓方反復協商,達到雙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尤其是涉及職工利益的,一定通過職代會討論,形成職代會決議。
企業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報告是雙方協商價格的基礎,成交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有批準權限的機構批準。
協議轉讓的實施
不論是哪種情況的協議轉讓,出讓方都應當精心設計轉讓方案,就職工安置、債權債務處理、企業的發展等問題和受讓方反復協商,達到雙方都比較滿意的結果,尤其是涉及職工利益的,一定要通過職代會討論,形成職代會決議。
國有產權協議轉讓中,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核準或備案的評估報告是雙方協商價格的基礎,轉讓價格一般不低于國有資產處置批復中明確的轉讓價格。轉讓應當依據資產評估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資產質量、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等,合理確定協議轉讓價格,必要時可聘請相關專業咨詢機構就轉讓價格提出咨詢意見。成交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有批準權限的機構批準。
協議轉讓應在產權交易機構組織下進行,出讓方應當與受讓方進行充分協商,依法妥善處理產權轉讓中所涉及的職工勞動關系調整、債務和或有債務承繼、離退休職工管理、職工安置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以及擔保措施等相關事項,達成協議后草簽《產權轉讓合同》和相關擔保合同;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由出讓方履行決策程序后,合同生效。
產權交易中心根據《產權轉讓合同》,完成交割付款憑證,出具《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交易雙方憑產權交易中心出具的《產權轉讓合同》和《產權交易成交確認書》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手續和國有資產注銷登記。(文章來源:360個人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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